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
(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
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