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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精神分裂癥的刑事責任能力及法律關系的評定

發表時間:2014/4/8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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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精神分裂癥的刑事責任能力及法律關系的評定
【摘要】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

【摘要】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探討和研究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的評定,不僅能推動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發展,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 刑事責任能力 法律關系 評定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影響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強奸、放火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法律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研究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發展,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參考文獻】
1、《司法精神病學》 曾緒承主編 群眾出版社 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 鄭瞻培主編 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 林準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孫東東主編 現代出版社 1992年版
5、《司法精神病學》 李從培主編 人民衛生出版社 1992年版
6、《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 馬世民主編 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 1998年版

(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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