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報考資格
(1) 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11條規定的條件: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②年滿十八周歲;③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⑥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3)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況
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刑事處罰包括刑法規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②曾被開除公職的。"開除公職"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單位開除。這里的公職,主要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職務。
③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這是兜底條款,也是為其他法律針對特殊類別公務員規定錄用條件預留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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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