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組織法
行政組織法應包括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機關編制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三部分。
2.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法律責任的組織。這一定義,反映了行政主體的四個特征:①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②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職權的組織。③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④行政主體能獨立地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在我國,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某種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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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