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及結構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它是通過教育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每一部具體的教育法律都是由若干個行為規則組成的有機整體,其中組成教育法行為規則有機整體的單個行為規則就是一個具體的教育法律規范。
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是指構成教育法律規范內容的各個組成部分及相互關系。從邏輯結構上看,教育法律規范通常由法定條件、行為準則和法律后果三個要素組成。法定條件指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行為準則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主體作出或沒有作出“行為準則”要求的某種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類別
(一)按照教育法律規范要求人們行為的性質,可以分為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
1.義務性規范
義務性規范指“行為準則”要素中規定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義務性規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須”“應當”“義務”“禁止”“不準”“不得”等字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痹诮逃煞ㄒ幹?,義務性規范的數量最多。
2.授權性規范
授權性規范指“行為準則”要素中規定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有權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權”“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術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的“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二)按照法律規范表現的強制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1.強制性規范
強制性規范是指規定法律關系參加者在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必須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它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具體,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違反,一般表現為禁止性和義務性的兩種形式。
2.任意性規范
任意性規范是指法律關系參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它對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一般不做具體規定,允許法律關系參加者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但在當事人經過協商確定了權利與義務以后,這種權利義務就受法律的保護。這類規范在民法、經濟法和行政法規中較為常見。在教育法規中,主要出現在關于教學技術裝備、校辦企業及私人辦學的規范性文件中。
(三)按照法律規范的法律后果,可分為制裁性規范和獎勵性規范
1.制裁性規范
制裁性規范指規定對法律關系參加者做出違反“行為準則”的有過錯行為進行制裁的規范。這種規范是否定性的,在事前起到預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懲戒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類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都專立一章法律責任或罰則,對各種違反教育法規的行為,明確其制裁的類型。
2.獎勵性規范
獎勵性規范指規定對法律關系參加者做出有益于社會的行為時給予獎勵的規范。這種規范具有指引人們行為的導向作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專列第七章“獎勵”,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四個層次規定了對教師的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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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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