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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國注冊城鄉規劃師
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為做好我區2018年度全國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凡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及<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6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全國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詳見附件)。
本次考試仍采用網上報名、現場審核和網上繳費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完成網上繳費后,方可視為報名成功。網上報名時間:2018年8月24日9:00—9月3日24:00; 現場審核時間:2018年9月3日—9月4日(每天9:00—12:00,14:30—17:00);網上繳費截止時間:2018年9月5日24:00。報名網址為中國人事考試信息網(www.cpta.com.cn)或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zg.cpta.com.cn/examfront)。2014年之前在我區參加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老考生,符合報考條件,且報考級別不變的無需進行現場審核,可直接報名繳費。2014年之前在外省(區、市)參加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級別變更以及首次報考的人員均須按要求辦理現場審核。
專業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
在我區參加2014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執業資格考試報考全部科目(級別為考全科)且通過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對應考試科目的合格成績繼續有效,并按照4年為一個周期的規定順延至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級別,如若變更級別按新考生處理。
報考人員原則上只能在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二、報名資格審核
報名資格審核時,報考考生在報名網站上填寫并下載報名表,在報名表單位意見處加蓋報名所在單位公章。按報名條件要求攜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畢業證原件和復印件、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按時參加資格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資格審核地點:呼倫貝爾市新城區巴彥托海路安達廣場南、呼倫貝爾市民生大廈三樓人力資源服務大廳人事考試窗口。
三、考試科目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城鄉規劃原理》(客觀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客觀題)、《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客觀題)和《城鄉規劃實務》(主觀題)4個科目。
四、成績管理
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3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一科)的人員必須在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二科)的人員必須在2個考試年度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五、考試時間
2018年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 城鄉規劃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鄉規劃相關知識
2018年10月21日
上午09:00—11:30 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
下午14:00—17:00 城鄉規劃實務
六、應試人員須知
(一)應試人員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應試人員使用,考試結束后收回。
(二)《城鄉規劃實務》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其他三個科目在答題卡上作答。應試人員在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要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要在專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三)2018年注冊城鄉規劃師資格考試大綱沿用2014年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四)考試結束后還將采用技術手段進行雷同試卷的檢測和認定,對認定為雷同試卷的,按規定給予成績無效處理,涉及違紀作弊的按相關條款追加處理。
七、考區設置
2018年度全國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區只在呼和浩特市設區直考區。
八、考試收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人社廳函〔2015〕27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原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核定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標準的批復》(內計費字〔2002〕887號)的規定,每人收取考試報名費20元。客觀題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務費63元,主觀題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務費67元。
附件:2018年度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學歷和工作年限要求
呼倫貝爾市人才流動人事考試中心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2018年度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學歷和工作年限要求
注: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并符合《注冊
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成績2年滾動。
2、符合《規定》第八條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成績3年滾動。
3、(1)在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
(2)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學位等同。
4、(1)《規定》第八條的“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筑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筑學學士”和“建筑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筑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筑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
(2)“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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