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承擔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會同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成立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命題等工作??荚噷<椅瘑T會章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4個科目。
第四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冻青l規劃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其他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并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規定》第八條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可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在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
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第八條 《規定》第八條的“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筑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筑學學士”和“建筑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筑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筑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
“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第九條 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蛘吒呖级c學校。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第四季度。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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