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計劃
職位一:20名;職位二:10名;職位三:5名。
二、招聘條件
(一)資格條件
1.職位一:寧波大市生源或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大專及以上畢業生(學歷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專業不限),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放寬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職位二:鄞州區生源或戶籍的2013屆和2014屆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專業不限。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放寬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職位三:寧波大市生源或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大專及以上畢業生(學歷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專業不限),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放寬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男性。
鄞州戶籍且現在鄞州區管轄的幼兒園任教滿1年的在職非事業編制教師,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可放寬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二級教師(學前教育)及以上教師職稱的可放寬至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可報考職位一、職位三。其中報考職位一的學歷可放寬到大專及以上但第一學歷須為全日制普通中專(含職業中專)學前教育專業,若是本科學歷且具有二級教師(學前教育)及以上職稱的第一學歷不作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生源或戶籍可放寬:
①浙江省師范類省級優秀畢業生,浙江師范大學5%學子英才師范類畢業生,部屬師范院校的師范類畢業生,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畢業生,不限生源、戶籍。
②現在鄞州區管轄的幼兒園任教滿1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且獲得過鄞州區教壇新秀一等獎及以上或鄞州區學科骨干教師及以上的在職非事業編制幼兒園教師,生源或戶籍放寬至浙江省。
(二)報考人員須熱愛幼兒教育事業,熱愛幼兒,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提供的個人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凡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應聘資格。
(三)具有與履行招聘崗位相適應的職業道德素質、專業知識水平、教育教學能力、相關專業技能和心理素質。
(四)符合公告規定的體檢和考核要求。
三、招聘原則、辦法和步驟
招聘工作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采取公開報名、統一考試、嚴格考核、擇優聘用的方式進行。
(一)報名
1.報名時間:2014年3月30日~3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報名地點:鄞州區教師進修學校(高教園區南區(鄞州)學府路5號鄞州區職業教育中心學校內,可乘坐公交21、159、166、363、367、369至鄞州教育中心站或寧波城市學院/鄞州教育中心站下車,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南側)。
3.報名要求:應聘者需帶近期免冠白底1寸彩照1張,身份證、就業推薦表、就業協議書、學生證(已有畢業證書的畢業生要求帶學歷學位證書,留學人員提供畢業證書、認證書或相關證明)、生源證明(高校入學前戶口簿)或現戶口簿(戶籍證明)、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基本養老保險單、師范類證明、浙江省省級優秀畢業生(或浙江師范大學5%學子英才)等招聘職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復印件。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報,代報者除攜帶上述相關證件材料外,還須隨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每位應聘者只能報考1個職位。
5.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與招聘職位指標數之比不足3:1的,則相應核減該職位招聘指標。如出現招聘指標核減等情況,區教育、人力社保部門將及時予以公布。
(二)筆試
筆試內容為專業知識,閉卷,百分制。
筆試時間:初定于2014年4月12日(具體時間以準考證為準)。報考人員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筆試成績于筆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生可以登陸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www.nbyzrs.gov.cn)人事招考通告“2014學年寧波市鄞州區教育系統第五批招聘教師公告”欄(下同)和鄞州教育網(www.yzjy.gov.cn)查詢。
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標數的2倍確定進入技能測試對象和面試人員名單,不足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技能測試、面試人員名單,于筆試成績公布之日起5天內,在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人事招考通告相應公告欄和鄞州教育網公布。
(三)技能測試
技能測試由彈琴、唱歌、跳舞、繪畫等四部分組成,各25分。技能測試由區教育局組織實施,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未參加技能測試的視作自動放棄招聘資格。
(四)面試
面試采取試講形式,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職位一按筆試成績的40%、面試成績的30%及技能測試的30%合成總成績;職位二、職位三按筆試成績的40%、面試成績的40%及技能測試的20%合成總成績。
根據總成績,在面試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標等額確定體檢對象,如遇總成績相同,面試成績高者進入體檢,若面試成績也相同,技能測試成績高者進入體檢,若技能測試成績也相同,則加試一門綜合知識,綜合知識成績高者進入體檢。
(五)體檢
體檢標準參照《浙江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執行,體檢工作程序及復查、復檢辦法參照公務員體檢規定執行。不合格者淘汰。未按規定時間參加體檢的,視作自動放棄。
(六)考察
體檢合格者進入考察。考察參照《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由區教育局組織實施。自愿放棄考察者,須向區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反映有影響聘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則取消聘用資格。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擬聘用的2014屆應屆畢業生與區教育部門簽訂就業協議。
在區教育部門報送區人力社保部門核準前(以發文日期為準),若出現職位名額空缺的,在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2014學年開學前,區人力社保部門對擬聘用人員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合格的,辦理聘用報到手續。在辦理報到及人事關系轉移手續時,若發現應聘人員不符合招聘條件的,將取消聘用資格。擬聘用人員不能按時取得應聘職位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則取消聘用資格,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辦理手續的視作自動放棄。空缺名額不再遞補。
新聘用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實行見習期(試用期),期滿經考核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取消聘用資格。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在錄用起至2014年底前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屆時未取得的不再聘用。
擬聘用人員凡屬農業家庭戶的,必須在見習期(試用期)或執行初期工資期間,辦理農轉非遷戶手續;沒有辦理的,在見習期(試用期)或執行初期工資期滿時,解除聘用合同。
四、有關說明和注意事項
1.戶籍以報名第一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不含高校就學落戶);生源指高校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2.任教年限統一計算至2014年8月31日。
3.報考人員須在報名第一日前取得學歷證書及職位要求的各類榮譽證書,研究生還須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其中2014年應屆畢業生須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公告要求的各類證書。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碩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認證書須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委培生須征得委托培養單位同意。
報考人員在招聘程序各環節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本次公開招聘工作咨詢電話:87525740、87525748
監督電話:87525252
附件:1.2014學年鄞州區教育系統第五批招聘教師報名登記表
2.報名材料清單
3.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寧波市鄞州區教育局
寧波市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3月21日
附件2: 報名材料清單
1.填寫完整的《2014學年鄞州區教育系統第五批教師招聘報名登記表》一式1份、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1張(粘貼在登記表上);
2.身份證(雙面復印)、生源提供高校入學前戶口簿(復印件是戶主有地址頁及本人頁)、戶籍提供現戶口薄(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學歷、學位證書(其中,尚未取得留學中心認證書的應提供有效的留學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浙江省師范類省級優秀畢業生(浙江師范大學5%學子英才)、師范類證明等職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須提供就業推薦表、就業協議書、學生證等職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復印件;
4.須提供在職工作單位工作證明的應聘人員,工作證明須寫明工作起止時間及單位蓋章、法人代表簽名,同時還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單等原件,及職稱證書、榮譽證書等職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復印件;
5.其他能證明符合報名條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注:務請報名時隨帶所有報名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附件3: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二)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二)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抄襲、協助抄襲的;
(五)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三)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六、對本規定三、四、五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七、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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