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不能延長工期的項目(五個)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提前交貨
物價浮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法規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發包人原因試運行失敗,承包人修復
不可抗力停工期間的照管和后續清理
可以延長工期的原則
第一,一定不是承包商的責任或原因;
第二,確實有時間上的延誤
82.不能補償費用的項目(兩個,可順延工期,但不補費用)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83.不能補償利潤的項目(八個)
文物、化石
不利的物質條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提前交貨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物價浮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法規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不可抗力停工期間的照管和后續清理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84.發包人的索賠
發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對承包人的要求相同;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不能再對施工期的事件索賠;
最終結清證書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責任期內的事件索賠。
85.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對于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86.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87.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監理人與當事人雙方協商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達不成一致,由監理人單獨確定。
2)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發包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發包人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按合同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處理。
88.發包人違約的情況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續時間超過56天以上;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
89.發包人違約的處理
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
承包人暫停施工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90.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賠償金額;
5)由于解除合同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它金額。
91.單位工程驗收
驗收合格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單位工程驗收證書。
移交后的單位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
除了合同約定的單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況外,如果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工程運行影響了承包人的后續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92.施工期運行
一般情況承包人應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并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
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時,由承包人進行修復,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
93.竣工驗收的程序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監理人審查竣工驗收報告
認為不具備條件,在28天內通知承包人整改
認為具備條件,在28天內提請發包人驗收
發包人組織進行工程驗收
94.竣工驗收的條件
(1)除甩項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95.竣工驗收合格的處理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注意不是實際驗收日)
96.竣工驗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時的處理
監理人應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緩發工程接收證書。
經監理人復查整修和完善工作達到了要求,再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竣工日仍為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
97.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處理(二次驗收)
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重新驗收如果合格,則工程接收證書中注明的實際竣工日,應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98.延誤進行竣工驗收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后未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
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情況除外。
99.竣工結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
監理人審查
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兩個14天)
監理人在收到竣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核定資料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支付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100.竣工清場(承包人進行清場)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工程建筑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