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現場外的道路通行權
發包人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
22.承包人的義務(五項)
23.承包人的現場查勘
在全部合同施工過程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得再以不了解現場情況為理由而推脫合同責任。
對現場查勘中發現的實際情況與發包人所提供資料有重大差異之處,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由其做出相應的指示或說明,以便明確合同責任。
深基坑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
高空作業工程
深水作業工程
大爆破工程
哪些分部分項工程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哪些專項施工方案需組織5人以上專家進行論證
24.專項施工方案
25.監理人的職責
26.約定的開工時間已屆至,但不具備開工條件的處理
27.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內承諾完成合同工程的時間期限,以及通過變更和索賠程序應給予順延工期的時間之和。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標準。
合同工期=合同內約定的工期+變更索賠順延的工期
28.施工期
從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止。
以此期限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延誤竣工承包人承擔拖期賠償責任,提前竣工是否應獲得獎勵需視專用條款中是否有約定。
開工
竣工
29.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起算,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時間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內工程運行期間出現的承包人原因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到檢驗合格為止。
30.修復費的承擔
修復費按缺陷原因來劃分。
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復后可獲得查驗、修復的費用及合理利潤。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發包人可以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缺陷原因的責任方承擔。
31.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保修期是2000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的
缺陷責任期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文規定的。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起點相同,但終點不同,應用不同。 32.合同進度計劃的動態管理
進度計劃由承包人編制,監理人審核通過。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計劃不符,包括超前或滯后,均應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由監理人批復。
如果修訂的合同進度計劃對竣工時間有較大影響或需要補償額超過監理人獨立確定的范圍時,在批復前應取得發包人同意。
33.可以順延合同工期的情況-非承包人原因
【記憶方法】
可順延工期的一定不是承包人的錯誤,只能是發包人的原因,或是第三方,或者客觀原因。
34.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
⑴氣候方面的延誤,要判斷哪些屬于一般氣候條件,哪些屬于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
如土方填筑工程的施工中,因連續降雨導致停工15天,其中只有6天的降雨強度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標準構成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而其余9天的停工或施工效率降低的損失,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不利氣候條件風險。
(2)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停工是否影響總工期
導致的停工是關鍵工作,或不在關鍵路線上但停工時間超過總時差,承包人才有權獲得合同工期的順延。
35.承包人原因的延誤
承包人原因的延誤,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最高賠償限額為簽約合同價的3%。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