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對已發出付款證書的處理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
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67.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承包人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8.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取消合同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69.監理人指示的變更
70.承包人申請的變更
71.變更估價(兩個14天)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14天內,根據合同約定的估價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72.變更估價的原則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該子目的單價計算變更費用;
(2)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可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單價。
73.不利物質條件的影響
“不利物質條件”屬于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變更對待。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74.不可抗力發生后的通知及減損義務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持續時間較長,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75.不可抗力造成損失
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
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77.承包人的索賠(三步)
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通知)
監理人處理索賠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賠處理結果
78.索賠要求(兩通知)
79.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不能再對施工期的事件索賠;
最終結清證書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責任期內的事件索賠。
80.監理人處理索賠
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應在做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賠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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