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概述
1.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三主體三客體兩內容)
2.自然人的兩種能力
3.法人
4.法人的四條件
■依法成立-不能自然產生,必須依法設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物質基礎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成立、有錢、有名、能獨立承擔責任
5.法人的分類
6.法人資格的獲得
7.其他組織
■概念
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
■類型
法人的分支機構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體
合伙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8.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客體)
9.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兩類)
10.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
■代理的特征(用“中介機構代理銷售樓盤”來理解)
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意志
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