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保證的范圍(五類,在合同中可約定)
■主債權
■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實現債權的費用
32.三類特殊情況的處理
33.抵押的概念
【注意】
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財產,也可以用別人的財產
34.抵押概念的要點
■抵押對象是不動產或價值量大的動產
■抵押形式是不轉移占有
35.可作抵押物的財產(不動產或價值較大的動產)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36.禁止抵押的財產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7.抵押的生效(兩類)
38.抵押期間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
■抵押人要通知抵押權人(注意是通知而不是經批準),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9.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
■應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注意,不是由抵押人清償)
40.最高額抵押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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