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間業務經營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收取服務費或代客買賣差價業務,如理財業務、咨詢顧問、基金和債券的代理買賣、代客買賣資金產品、代理收費、托管、支付結算等。相對傳統業務而言,中間業務具有以下特點:不運用或不直接運用銀行的自有資金;不承擔或不直接承擔市場風險;以接受客戶委托為前提,為客戶辦理業務;以收取服務費(手續費、管理費等)、賺取價差的方式獲得收益;種類多、范圍廣,在商業銀行營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一)西方業銀行中間業務經營觀念的變化
目前,西方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收入一般占其總收入的40%~50%,最多達到了70%以上,可見中間業務在其經營中的地位。這與其經營觀念的不斷更新、發展有直接關系。其變化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末,當時流行資產負債綜合管理,各商業銀行為了尋找利潤增長新途徑而開展中間業務,沒有對中間業務加以戰略性思考。此時僅限于開辦諸如承兌擔保、信用證、外匯買賣等中間業務。
第二階段是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中間業務大規模興起。根據相關資料,美國花旗銀行等28家大銀行1989年的中間業務額占其資產總額比為58.5%。
第三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非利息收入進入快速增長階段。一些發達國家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對銀行總收入的占比在30%以上,有的超過50%,甚至在70%以上。
在西方發達國家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的過程中,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地位日益提高,成為銀行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經營觀念的變化
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沒有受到重視,業務發展嚴重滯后,在改革開放至1994年國有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期間,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中間業務,但總體上發展不快,仍然局限在傳統的中間業務范圍上。
從1994年以來,特別是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臨近,各家商業銀行逐漸認識到發展中間業務的重要作用,并將其視作是拓展生存與發展空間、提高綜合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大量進入帶來挑戰的重要舉措。這期間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得到了很大發展。1995年,《商業銀行法》第三條中明文規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經營包括辦理國內外結算、發行銀行卡、代理發行政府債券和外匯買賣、代收代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保管箱服務等在內的中間業務,這是我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在法律上的首次確認。2001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進一步拓寬了中間業務的概念,并首次將中間業務作為銀行正常業務加以規范,適應了社會對金融產品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需求,也適應了國內銀行業拓展業務范圍和生存發展空間的愿望,無疑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尤其是隨著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改上市的成功完成,商業銀行以經濟資本為核心的風險與效益約束機制,以及以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的綜合經營發展模式正在逐步形成。雖然長期以來,巨額的存貸利差一直是我國商業銀行盈利的基礎,但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銀行業競爭愈加激烈,商業銀行已經意識到僅靠獲得傳統的存貸利差收入很難保持長期競爭力,發展中間業務是今后商業銀行提高盈利水平、改善客戶結構、增強核心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中間業務經營的基本內容
(1)不斷提升中間業務的金融創新能力。中間業務發展的基礎是中間業務創新。與國外先進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吸納型和模仿型創新較多,原創型和再創型創新較少c現有的創新產品大多是在傳統存款、貸款、票據、投資、結算、擔保等基礎上進行的創新,缺乏期權、期貨、票據發行便利等復雜的金融衍生品創新,以及各類組合金融產品創新。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要在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加大產品的研發和創新力度。要以市場為導向,分析市場發展趨勢,積極研發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發展潛力大、風險小、成本低、收益高的中間業務品種,特別是創新技術含量高、不易模仿的衍生品業務及組合金融產品。
(2)不斷提升中間業務的金融科技化、金融信息化水平。中間業務的大力發展離不開金融科技的支持,與金融信息化水平息息相關。特別是近年來出現的,可以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的電子銀行,為中間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c因此,商業銀行應加快電子化建設,積極發展和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實現中間業務軟硬件環境的全面提升,為客戶提供快捷優質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3)重視開展關系營銷,與客戶建立更加穩定的關系。要做好中間業務經營,僅僅開發新產品還不夠,還要特別注意加強市場調查,開拓和發展客戶,與客戶建立更穩定的關系,適應市場和客戶的實際需要。要實現這一點,做好關系營銷十分重要。
(4)注重人才培養,提高專業人員素質。中間業務經營對專業人員素質有著較高的要求,因此,商業銀行要加強對中間業務人員的培訓,嚴格上崗標準,提高中間業務服務水平,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并使銀行自身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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