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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訓管理辦法
根據《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2015年)》(衛疾控發〔2008〕5號)和《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開展精神衛生人力資源培訓——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訓項目。為規范項目實施,保障培訓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通過建立全國精神疾病防治培訓的師資隊伍,統一培訓內容,加強培訓組織管理,保障培訓質量,提升精神專科機構服務能力。
第二條 培訓采取以1所機構為主、兼顧其他機構的組織方式,力爭覆蓋受訓機構的所有中青年精神科醫師(工作年限在10年以內)。
執行中央補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并且在2008年以后未接受過類似培訓的機構,優先開展培訓。
第三條 培訓采用理論授課、現場實際病例查房和考試相結合的教學形式。每期培訓時間不少于30個小時。
現場實際病例由承辦培訓的精神專科機構負責提供。
第四條 理論授課采用標準課件,包括必授課程和選授課程。標準課件委托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組織制作和審定,適時更新。
必授課程為精神分裂癥、抑郁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焦慮障礙的臨床表現、診斷標準和規范化治療。
選授課程為精神醫學倫理和法律問題、臨床風險評估和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等3項。每期培訓班至少包括1項選授課程。
第五條 考試內容應涵蓋必授課程的全部內容和選授課程的部分內容,時間為45分鐘。
考試合格者由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培訓授課教師由國家級師資(名單見附件1)、省級師資組成。每期培訓的國家級師資授課時數不應低于總數的70%.
第七條 精神疾病防治培訓的國家級師資從精神醫學專業水平在全國有較高影響、教學水平得到廣泛認可,且能夠參加培訓活動的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職稱)的精神科醫師中聘任。每次聘期3年,可以連聘。國家級師資每人每年參加授課的次數不應少于2次。
省級師資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地方實際聘任。培訓病種和模塊考試總計4個以上合格者(其中至少3個為必授內容)作為入選省級師資的依據。
第八條 每期培訓設置教學督導員1名。
教學督導員負責協助受訓機構制定教學計劃、督導培訓過程、主持考試等,并在培訓結束后提交督導報告。
第九條 以北京市、上海市、長沙市和成都市為中心,分片設立精神疾病防治培訓區域指導中心(見附件2),協助片區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培訓工作。
教學督導員由精神疾病防治培訓區域指導中心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擔任。
第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和經費安排、人員組織、培訓管理及監督等工作。
受訓機構具體承辦培訓,負責制定教學計劃、安排師資、協助教學和后勤安排等。
精神疾病防治培訓區域指導中心協助制定教學計劃、派員督導培訓和考試等。
中國醫師協會精神科醫師分會負責項目技術支持、培訓統計和效果評估、推薦并培訓國家級師資等工作,每年向衛生部疾控局提交項目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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