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其性質分為法定處方、醫師處方和協定處方
(1) 法定處方 主要指中國藥典、局頒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制備法定制劑或醫師開寫法定制劑時均應照此規定。
(2) 醫師處方 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
(3) 協定處方 是醫院藥劑科與臨床醫師根據醫院日常醫療用藥的需要,共同協商制定的處方。它適于大量配制和儲備,便于控制藥品的品種和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患者取藥等候時間。每個醫院的協定處方僅限于在本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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