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與法規》輔導:藥品評價中心(CDR)的主要職責(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四、藥品評價中心(CDR)的主要職責(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1、承擔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調整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
2、承擔非處方藥目錄制定、調整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
3、承擔藥品再評價和淘汰藥品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
4、承擔全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進行技術指導。
5、承擔全國醫療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的技術工作及其相關業務組織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6、承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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