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如何處理?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列入國家統一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對食品而言,指《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而擅自生產該產品,視為無證生產。《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沒有按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2、怎樣辨別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是否是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出廠時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并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志。因此,辨別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制度的產品,是否是已經取得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其產品包裝上是否標注了《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并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志。同時,還可以將生產許可證編號表明的企業所在的行政區域與企業標準的廠址進行比較,確定是否存在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行為。另外,也可以向《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表明的企業所在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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