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許多考生對此存在疑惑,中大網校特提醒考生對于官方公告要進行全面和理性的分析,切不可斷章取義。同時,取消質量工程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并不等同于取消考試,具體信息請關注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各地人事考試網公示的相關考試政策。
人力資源部最新通知
質量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取消后,國家將結合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質量工程技術人員新的人才評價制度,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工程系列質量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我部將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涉及到的職業資格項目調整、政策銜接、考試日期、報名繳費等具體事宜,另行下發通知,提出具體過渡辦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的督導和檢查,指導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取消職業資格和后續工作,確保平穩有序。......>>查看詳情
質量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取消后,國家將結合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質量工程技術人員新的人才評價制度,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工程系列質量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我部將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涉及到的職業資格項目調整、政策銜接、考試日期、報名繳費等具體事宜,另行下發通知,提出具體過渡辦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的督導和檢查,指導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取消職業資格和后續工作,確保平穩有序。......>>查看詳情
公告內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查看詳情
各地人事考試網回應:
【寧夏人事考試中心】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4]37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4]380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取得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實行注冊管理,原有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工程系列相應技術職務的依據。
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取消后,國家將結合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質量工程技術人員新的人才評價制度。
【浙江人事考試網】近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文件,其中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11項,涉及我辦管理的人事考試項目有:房地產經紀人、注冊稅務師、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國際商務專業人員、注冊資產評估師、企業法律顧問七項考試。目前,我辦暫未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具體執行文件,我辦收到正式文件后,會及時在浙江人事考試網予以公告通知相關事項......>>查看詳情
行業分析:
【選自京華時報】本次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準入類職業資格,涉及國際商務、質量、稅務、資產評估、土地登記、礦業權評估、品牌管理等多個專業領域。同時,國務院決定取消各地區自行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
這次取消職業資格的主要原則是,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國務院行業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
本次取消的職業資格涉及領域多、受益面大,有利于降低就業創業門檻、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業主體的積極性。
圖解:取消質量工程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