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總論
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 關系的總和
二、民法的性質: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 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財產法。
民事權利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 (1)財產權與人身 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 (3)絕對權 與相對權; (4)主權利和從權利;主要應掌握第(2)種, 即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所做的區分: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立 法、民事司法、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 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 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 的始終。具體說來,民法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
支配權是對于作為權利客體的事物直接支配、 享受其 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請求權是特定人 (請求權人) 對于特定他人 (義務人) 能夠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形成權是依照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是 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1)民事主體資格平等。 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 權利。 3、民事權利行使應遵循的原則,4、民事權利保護的方法,5.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
(2)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自愿原則
(1)公共利益原則。
(三)公平原則
(2)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四)等價有償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五)誠實信用原則。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1)自我保護(自力救濟) :1) 正當防衛;2)緊 急避險;3)自助行為。
(2)國家保護(公力救濟) :1)民事訴訟保護;2) 刑事訴訟保護;3)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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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