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申請
(1)債務人自己申請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申請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①須為具有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且無擔保
②須為法律上可以強制執行的請求權
③ 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3)清算人(清算組織)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
(2)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
A管理人有權選擇履行或者解除
B管理人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推定解除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C 繼續履行時對方當事人要求擔保的權利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應當解除、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4)民事訴訟或仲裁程序應當中止。
(5)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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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