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資格考試介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得知,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介紹如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條 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第五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保密機關和社會監督。
考試組織
第六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第八條 負責考試組織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保密管理。
資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由司法部撤銷原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注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道德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對其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作出相應處理人員的有關信息,錄入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在司法部官方網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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