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1/26 11:59:41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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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典與法律形式 ★★★(一)《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時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稱之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使中國傳統法典結構在系統和科學的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可以說魏律的修訂是三國兩晉南北朝以后傳統法典完備化的第一階段。
★★★(二)晉律
西晉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晉武帝詔頒《晉律》,又稱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律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分則部分進行了重新編排,使《晉律》向著“刑寬”、“禁簡”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在《晉律》頒布的同時,當時著名律學家張斐、杜預為之作注,“兼采漢世律家諸說之長”,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與刑事立法經驗,后經晉武帝批準,將注釋“詔頒天下”,因經張斐、杜預注解,故《晉律》也被稱為“張杜律”。
中大網校論壇 ★★★(三)《北魏律》
北魏時期,制定了《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規定了官當制度等內容。
★★★(四)《北齊律》
《北齊律》共有12篇,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充實了刑律總則,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煉了刑律分則,使其變為11篇,即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五)法律形式的變化
來源:wcogtls.cn 這一時期,在漢代法律形式的基礎上,出現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內容 ★★★(一)“八議”入律
曹魏統治時期,“八議”入律。“八議”制度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后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它包括議親(皇帝親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封建德行與影響的人)、議能(有大才能)、議功(有大功勛)、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封建國家勤勞服務)、議賓(前代皇室宗親)。此后,“八議”成為各代刑律的重要內容。
★★★(二)官當
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種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wcogtls.cn考試就到中大網校 ★★★(三)重罪十條
在《北齊律》中首次規定了“重罪十條”。所謂“重罪十條”,是指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北齊律》把“重罪十條”置于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重罪十條”分別為:反逆(造反);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叛(叛變);降(投降);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不道(兇殘殺人);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四)準五服制罪
《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我國古代親屬關系按服制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三、刑罰制度改革與司法 ★★★(一)刑罰改革
這一時期刑罰制度作出了進一步改革,主要表現為:(1)規定了流刑,把流刑作為代替死刑的一種寬宥措施。北周時規定流刑分為五等,每等以500里為基數,以距都城2500里為第一等,至4500里為限,同時還要施加鞭刑;(2)廢除宮刑;(3)規定了鞭刑與杖刑;(4)規定死刑為絞刑與斬刑兩種。
中大網校論壇 ★★(二)司法制度
1.設置大理寺
北齊時期正式設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作為中央一級的審判機構。
2.尚書臺“三公曹”、“兩千石曹”職掌司法行政。
這一時期,尚書臺的地位進一步提高,成為外朝機構,其中的“三公曹”、“兩千石曹”職掌司法行政,后來,這兩個機構在隋唐時期演變為刑部,刑部尚書職掌審判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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