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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精選試題5

發表時間:2015/2/27 10:13:1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09年)

25.關于股東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股東資格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C.非法人組織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D.外國自然人不能成為我國公司的股東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股東的概念。

法律對股東并無行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論上股東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當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作為股東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東權利。因此,A項錯誤。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B項正確。

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組織,還可以是國家,當國家作為股東時需明確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權的具體組織,例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因此,法律沒有對股東的形式和國籍進行限制,CD項錯誤。

26.甲、乙、丙為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現甲欲對外轉讓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 )

A.甲必須就此事書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見

B.在任何情況下,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C.在符合對外轉讓條件的情況下,受讓人應當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公司

D.未經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不能取得公司股東資格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因此,A項說法正確。

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3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據此可知,乙丙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B項錯誤。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主體是股東,而非是公司,受讓人應該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出讓的股東,而非公司。因此,C項錯誤。

《公司法》第74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據此可知,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并不是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D項說法錯誤。

27.甲是某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該企業15%的份額。在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甲在合伙期間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實施了下列行為,其中哪一項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 )

A.將自購的機器設備出租給合伙企業使用

B.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購買汽車一輛歸合伙企業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

D.提前一個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將其部分合伙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相關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70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合伙協議并沒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問題進行特別的約定,因此,甲是可以與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故A項中的行為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68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B項中的行為是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72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題干中已經給出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的信息,因此,C項中有限合伙人甲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行為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73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據此可知,D項中的行為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28.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李某因車禍遇難,生前遺囑指定16歲的兒子李明為其全部財產繼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

A.李明有權繼承其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資格

C.如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李明不能成為合伙人

D.應當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資格及其財產份額的繼承。

《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李明有權繼承其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A項正確。

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資格,原來的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因此,B項正確。

如果合伙協議事先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那么李某不能成為合伙人,只能要求退還其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因此,C項正確。

另外,李某是否愿意取得合伙人的資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等到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另外,即便是本人愿意也需要其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實現。因此,D項錯誤。

29.甲公司嚴重資不抵債,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法院申請破產。下列哪一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 )

A.甲公司購買的一批在途貨物,但尚未支付貨款

B.甲公司從乙公司租用的一臺設備

C.屬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給銀行的一處廠房

D.甲公司根據代管協議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兩處房產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的確定。

《破產法》第3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據此可知,在運輸途中且債務人還沒有支付貨款的貨物屬于出賣人的財產,出賣人可以行使取回權,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因此,A項錯誤。

《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因此,B項錯誤。

債務人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因此,C項正確。

委托保管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而非保管人。甲公司根據代管協議合法占有房產的所有權是委托人丙公司的,而非甲公司的,該房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因此,D項錯誤。

30.關于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的程序轉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如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件,債權人可以申請和解

B.如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債務人可以申請重整

C.如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案件,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D.如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和解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的相關程序性規定。

《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只有債務人有權申請和解,債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申請和解。因此,A項錯誤。

《破產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因此,B項正確。

《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據此可知,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權直接申請重整,如果債權人先申請了重整,債務人是不能再申請破產清算的。因此,C項錯誤。

如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不能申請和解,只有債務人才能申請和解。因此,D項錯誤。

31.甲公司購買乙公司電腦20臺,向乙公司簽發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丁公司在匯票上簽章承諾:“本匯票已經本單位承兌,到期日無條件付款”。當該匯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如該匯票已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匯票付款人某銀行10萬元到期貸款,則銀行可以提出抗辯而拒絕付款

B.如該匯票已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則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電腦質量存在瑕疵為抗辯理由拒絕向丙公司付款

C.因該匯票已經丁公司無條件承兌,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對持票人提出抗辯

D.甲公司在簽發匯票時可以簽注“以收到貨物為付款條件”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抗辯和票據的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如果丙與付款銀行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話,銀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辯,拒絕付款。因此,A項正確。

《票據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據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與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項錯誤。

《票據法》第44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本題中丁公司已經對匯票進行了承兌,那么它就成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擔到期付款的票據責任。但是并非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抗持票人,根據《票據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可知,如果丁公司與持票人之間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持票人沒有履行相應的債務,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為由對抗持票人的付款請求。因此,C項錯誤。

《票據法》第19條規定第1款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另外《票據法》第22條第(二)項規定,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是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據此可知,匯票出票時不能記載附條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條件的話,就會導致該匯票無效。因此,D項錯誤。

32.丁某于2005年5月為其九周歲的兒子丁海購買一份人身保險。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險費。當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醫院誤診誤治致殘。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丁某可以在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同時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B.應當先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再由保險公司向醫院追償

C.丁某應先向醫院索賠,若醫院拒絕賠償或無法足額賠償,再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D.丁某不能用訴訟方式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人身保險責任的承擔問題。

《保險法》第4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此,A項正確。

另外,根據《保險法》第46條規定可知,在人身保險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同時向保險人和第三者進行追償,法律沒有規定追償的先后順序,而且,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先支付了保險金的,也不享有代位請求償權。因此,BC項說法錯誤。

《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定中明確給出了各種保險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由此可以說明本案中丁某可以用訴訟方式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因此,D項錯誤。

33.潘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間內,潘某一家外出,囑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記鎖門,竊賊乘虛而入,潘某家被盜財物價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無權向保姆追償

B.損失系因保姆過錯所致,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C.潘某應當向保險公司索賠,不能要求保姆承擔賠償責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賠償,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財產保險責任的承擔問題。

首先,潘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財產保險,且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事故,雖然是第三人引起的,但是保險公司依然負有支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BD項錯誤。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62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可知,本題中保姆屬于潘某家庭的其他組成人員,且保姆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僅存在過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險公司不得對保姆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所以,A項正確。

另外,潘某一家外出,囑托保姆看家。潘某與保姆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標的物是家中的財產。因保姆的過錯導致潘某家財產被盜,保姆雖然不用承擔保險法上的保險責任,但是應當承擔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因此,C項錯誤。

34.關于證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從事業務的盈余和積累的財產可按比例分配給會員

B.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C.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應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D.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必須由國務院決定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105條第2款規定,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因此,A項錯誤。

《證券法》第107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因此,B項錯誤。

《證券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因此,C項錯誤。

《證券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因此,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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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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