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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是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劃分法律部門原則是粗細恰當、多寡合適、主題定類、邏輯與實用兼顧。
二、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法律體系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它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已經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沒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法律體系不涉及國際法的內容。法律體系涉及的法律是現行有效的,它不涉及無效法律。
三、當代中國的法律部門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
法律體系與立法體系、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的聯系與不同,法律體系與法系的不同。
“一國兩制”社會背景下的法律體系問題。總的一條,“一國兩制”并不意味著中國有兩個法律體系,中國也仍然只有一個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統一的,因為在“一國兩制”之下,我國的國家主權無論對內對外,都仍然是統一的,我國制定國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權是惟一的;并且基本法是根據我國的憲法而制定的,而憲法是我國全部法律統一的中心和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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