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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一、律師執業前提
1、律師執業必須持有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有效的律師執業證。
2、律師執業必須經過律師協會規定的崗前培訓。
3、律師應按照當地律師協會的安排進行執業宣誓。
二、律師執業組織
律師事務所。
三、委托代理關系的建立
當事人的委托。
四、律師收費規范
1、司法、行政、仲裁、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合理的通訊費、復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3、經委托人同意的專家論證費。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五、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與委托人協商終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執業資格。3、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4、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5、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
六、律師執業推廣
1、通過簡介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2、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等,以普及法律并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3、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
4、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各類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
七、律師同行關系中的行為規范
尊重與合作、禁止不正當競爭。
八、律師在訴訟與仲裁中的行為規范
回避規范、調查取證規范、庭審儀表和舉止規范、謹慎司法評論規范、維護司法公正規范。
九、律師與律師行業管理或者行政管理機構關系中的行為規范
接受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重大事項報告或備案、參與律師協會活動、自覺接受調解處理。
十、律師執業機構的行為規范
1.遵守管理機關登記管理行為的義務。
2.維護律師管理嚴肅性的義務。
3.內部管理上的行為規范。
4.對委托人的行為規范。
5.同行之間的行為規范。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