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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相關法條】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知識要點】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投案),主動將自己置于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屬于自動投案的常見情形有:
(1)一般應是犯罪人向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投案;對于犯罪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
(2)一般應是犯罪人直接向有關機關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應認為是自動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應視為自動投案。
(5)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樣視為自動投案。
(6)“自動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動機與目的。
不屬于自動投案的常見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潛逃的。
(2)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將非法所得寄給辦案機關或者報社、雜志社的。
(3)犯罪后被群眾扭送歸案的。
(4)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
(5)在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當場被捕的。
(6)經司法機關傳訊、采用強制措施被動歸案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
(2)刑法所規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主要的客觀犯罪事實。對犯罪證據、兇器等拒不交待的,對自己責任條件并不如實交待的,都不影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斷。當案件事實清楚的情形,只要交待是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也可以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5)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者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活學活用】(2009年試卷二第53題)關于自首中的“如實供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殺人行為,但拒絕說明兇器藏匿地點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傷害罪、搶奪罪,自動投案后,僅如實供述搶奪行為,對傷害行為一直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雖未自動投案,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貪污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丙交代貪污罪行的,應當成立自首
D.丁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本題正確答案為AD
(二)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如果是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不屬于自首。
注意: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必須是證明成立的罪行。例如,甲涉嫌受賄罪被捕后,司法機關發現受賄罪不成立。此時,甲又主動供述新的受賄罪事實。該事實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甲構成自首。
3.“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還包括行政拘留(有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活學活用】(2005年試卷二第6題)下列情形哪一項屬于自首?
A.甲殺人后其父主動報案并將甲送到派出所,甲當即交代了殺人的全部事實和經過
B.甲和乙共同貪污之后,主動到檢察機關交代自己的貪污事實,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盜竊之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乙曾經詐騙數千元,經查證屬實
D.甲給監察局打電話,承認自己收受他人l萬元賄賂,并交代了事情經過,然后出走不知所蹤
本題正確答案為A.
(三)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坦白的內容: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區分自首與坦白。
(1)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別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2.區分自首和坦白的處罰原則。
(1)坦白的處罰原則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自首的處罰原則是: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原來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活學活用】(2006年試卷二第6題)甲和乙共同入戶搶劫并致人死亡后分頭逃跑,后甲因犯強奸罪被抓獲歸案。在羈押期間,甲向公安人員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搶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關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關情況,使乙所犯的搶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對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的行為屬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別自首
B.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和重大立功
本題正確答案為D.本題要點說明:入戶搶劫并致人死亡,屬于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活學活用】楊某(男,17歲)伙同黃某盜竊電腦等價值1萬余元的物品。楊某在公安機關已掌握其犯罪事實但未對其傳喚時由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交待了伙同黃某盜竊的事實,但沒有如實交待自己的年齡,而謊稱自己作案時不滿16周歲,公安機關未對其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黃某后,檢察機關通過調查取證,發現楊某作案時己滿16周歲,楊某被追訴。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楊某的行為構成自首 B.楊某的行為構成坦白
C.楊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D.對楊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ACD.本題要點說明:楊某有兩個從寬處罰情節,一是自首,二是未成年人犯罪。
【活學活用122】關于自首,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扒竊他人錢包。在回家路上被巡邏警察發現形跡可疑予以盤問,甲交代了自己扒竊他人財物4000元的事實,但拒絕退換贓物的。甲成立自首。
B.乙在犯罪之后,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并匿名給司法機關打電話,描述自己“目睹”的犯罪經過。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C.某女被一蒙面男子強奸,事實清楚,但司法機關無法確定行為人是誰。后來丙找到當地村長,承認自己就是行為人,并交代了行為經過。丙成立自首。
D.丁由于涉嫌盜竊罪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后來丁向司法機關交代了自己過去還實施了搶劫行為。由于丁沒有被采取羈押措施,所以丁不成立自首。
本題正確答案為AC.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