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解釋》20條: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1條: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記憶點:軍人軍秘,前病后治
軍人——當時是軍人時所犯任何罪,都由軍事法院管轄
軍秘——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涉及軍事秘密,非軍人也由軍事法院管轄
前病——前并(入伍前犯的罪與入伍后的罪一并由軍事法院管轄)
后治——后職(退伍后發現在服役時所犯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由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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