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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市法律援助現狀與未來的一點思考

發表時間:2013/11/29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法律援助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系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斷改進和完善法律援助機構自身工作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機關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對于有效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和諧發展意義重大。

    一、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援助的各項規定未能完全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需求。
    我國現有法律援助制度關于援助對象的規定、關于受援人權利的規定,均較為嚴格,即援助層面限定較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六種情況下,民、行案件的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五種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法院指定辯護。因此使一些經濟困難,但不在受援范圍規定之內的困難群眾,和一些條件略高于困難標準的困難群眾,難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服務。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援助受政府財力限制。

    北京現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戶23萬左右,其中城鎮人口占15萬人。北京市的未成年人達234萬;殘疾人99.9萬人,占全市人口數的6.49%;老年人203萬,占全市人口數的14.7%。這支潛在的法律援助受援隊伍是十分龐大的,群眾的法律需求也呈現多樣化。根據抽樣調查的結果,更多法律援助范疇以外的法律問題正在困擾困難群眾,比如城市的房屋土地拆遷,醫療事故糾紛等。現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圍,不足以跟進困難群眾日益增長的援助需要,實踐中供需矛盾日益明顯。
    (二)案件補貼和受援人素質影響律師辦案質量。
    北京現行的民事案件800元,刑事案件500元的補貼標準,與律師辦案收費有一定程度的差距。盡管我們將出臺新的案件補貼辦法,調高補貼額度,但仍無法比擬社會律師承辦案件的費用。物質利益上的差距,使律師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不高。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通常缺乏法律意識,文化素質偏低,長期的無助狀態造成他們思想偏執、固執己見、疑心重重。這些當事人既不能正確理解和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又難以聽取和接受律師的意見,要求律師根據自己的錯誤主張辦理,使中心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難以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密切配合,增加了辦案難度。
    當事人帶來的障礙和壓力,迫使律師花精力去克服當事人的心理障礙,猜測當事人的性格、意圖、判斷其意識真偽,調整受援人的心理障礙,排除來自他們自身的干擾。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常常感到力不從心,困難重重,導致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要讓法律援助制度達到應有的效果,不僅要求律師要有自愿參與的熱情,還要求其從社會責任感出發重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要在全社會營造關愛困難群眾,關注法律援助的氛圍,不僅在法律上,更在心理層面醫治受援人的內心創傷,任重道遠。
    (三)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掌握得過嚴。
    北京市城鎮居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是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標準依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來確定。具體標準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標準額度為準。
    (二)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三)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為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自然災害期間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災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該證明必須如實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
    然而在具體實踐中,對這些標準難以掌握。一是外來人口戶籍是農村的,只要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村委會一律出具“生活困難”;二北京地區出具經濟困難證明掌握在最低生活保障線,街道、鄉民政部門控制比較嚴格。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法律服務購買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法律援助之外,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市場之間形成了一個“都不管”的地帶,處于這個地帶的公民既無法獲得法律援助,也無法購買到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四)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缺乏有效的聯動機制。
    從司法保障體制來說,法律援助和法院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都是一個國家司法保障機制中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應包括律師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兩方面。法院的訴訟費的緩、減、免本身是一個國家司法保障體制的一部分。目前,我國仍以律師的法律服務作為法律援助主線,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方面尚未統一納入法律援助范疇。當前,由于國民總體素質不高,誠信觀念淡薄,法律意識較差,在民事案件中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采用非訴訟的方式解決難度很大,成功率很低,而利用訴訟手段提供法律服務則成為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通過訴訟程序則首先必須向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能否立案是開展法律援助的條件和保證。法律援助的當事人都是經濟非常貧困的老弱病殘公民,無力承擔訴訟費用。事實上有許多經濟困難的公民在獲得法律援助后因繳不起訴訟費而立不上案,有的甚至被拒之法庭大門之外。又或者幾經周折立案之后,訴訟費暫時緩交了,但傷殘鑒定費不能免,申請人最終因繳不起鑒定費而被迫撤訴。一個案子從開始到結束,除案件受理費、鑒定費、訴訟保全費外,還有申請執行費等及其他訴訟費用,如不能繳納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訴訟費用,當事人的權利就難以獲得切實保護。在受援人的訴訟權利出現阻礙的情況下,法律援助也難以貫徹到底,作用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現行法律援助僅給予法律服務援助的規定,不足以對受援人權益給予充分保護。
    黨的16屆6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決定,更加突出了加強對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作用研究的價值和意義。法律援助未來的發展方向,便是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這將提升法律援助應有的地位,順暢法律援助渠道,完善流程各個環節,更加有序的健康發展。
    二、法律援助在社保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援助與社會保障的內容在本質上高度契合
    1、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與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保障的最終責任主體也是國家或政府。其原因是:第一,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基本社會制度,而維護社會穩定是國家繁榮的基礎,也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第二,政府具有強有力的手段對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有效的保護,以維護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2、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取向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障是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權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援助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的原則是我國憲法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政治與法律原則。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無論貧富都能平等實現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從廣義上講,社會保障也應包括司法保障,因為他們的終極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發展。
    3、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都是穩定經濟、政治和社會秩序。
    社會保障借助國家力量解決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失業、貧困和疾病等社會問題,起到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和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使社會上的弱勢群體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法律援助的社會穩定功能表現在:當弱勢群體由于司法上的劣勢地位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可以改變他們在司法上的劣勢地位,弱化其對社會的排斥感和逆反心理,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4、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服務對象高度契合
    社會保障是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社會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援助是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在我國,法律援助主要針對弱勢群體而設立的,包括職工、軍人、犯人和其它社會公民。只要受援對象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因經濟困難的及確實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均可尋求法律援助。在北京這樣的大都市,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是經濟收入低、生活質量低、社會地位低和心理承受低,他們的生存困境體現為“六難”:就業難、生活難、住房難、子女教育難、醫療難和法律救助難,社會保障和法律救助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救助,形成對弱勢群體的完善的救助系統。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
    1.法律援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現代社會保障是政府和社會為了解除或預防某些社會經濟風險對社會成員造成的威脅,通過一系列公共措施,為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的一種保護,是現代社會實現保護人權的一種重要手段。人權的實現,需要借助于人身財產安全、社會福利、司法公正等公共產品的消費或使用,而只有國家才能提供這種公共產品,它生產并出售人們必須的安全、福利和公正等產品;同時它也像一架巨型的保險公司,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諸如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這樣的特定的公共產品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援助屬于社會保障這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諸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共同構成對貧弱者的社會保障體系。
    2.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以間接救助的方式實現社會保障的終極目的
    國家不僅要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 而且要為公民行使權利和實現權利提供保障。特別是在需要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時, 國家必須提供援助。社會救助按其利益實現方式的不同, 分為直接救助和間接救助兩種形式。直接救助是指直接將救助物質發放給被救助者, 由其自由支配; 間接救助是指不直接將救助的物質或實物發放給被救助者,而是符合救助條件的公民憑法定證明無償或減費享受一定的權益, 使其本應繳納該費用才能實現的權利得以實現, 法律援助即屬于這種間接救助形式。
    3.法律援助作為司法人權保障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社會保障以保障人權為核心,集中體現了國家對需要采用社會保障手段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意志,其核心是對社會成員基本人權的保障。法律援助保障弱勢者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法律救濟是人權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對受到侵害的權利的補救與恢復,對損害或侵害行為予以糾正和懲罰,沒有權利的救濟,基本人權的保障往往會落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也正是為了弱勢者不受經濟困難的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濟權,保障司法公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三)法律援助在北京社會保障體系作用
    目前,北京的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處于各自推進階段。加強兩者關系研究的緊迫性日益明顯。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內容。事實上,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盡管法律援助與一般概念中的社會保障有所不同,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律援助同樣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將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納入法律援助的軌道,是社會保障制度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來有效地扶貧、扶弱,是對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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