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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試民法復習資料五

發表時間:2018/11/22 16:29:0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1. 下落不明滿2年的起算時間:

1) 自然人離開最后居住地而失蹤的,從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3)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2.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1) 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

2) 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

3) 追索失蹤人的債權。

3.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經厲害關系人申請,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4. 宣告死亡的條件:

1) 須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

2) 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3) 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5. 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

1) 自然人離開最后居住地而失蹤的,從音訊消失之次日起滿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年

6.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 權利能力終止,主體資格喪失

2) 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終止

3) 個人財產轉化為遺產,繼承開始

7. 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8. 個體工商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個體工商戶是私人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

2) 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核準登記

3) 個體工商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9. 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

1) 工商經營權

2) 起字號權

3) 雇工權

4) 商標權

10. 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

1)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 個人申請,用家庭財產投資,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3)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的,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4) 無論個人還是家庭承擔債務,都是一種無限責任。

11. 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12.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征:

1)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分散經營的法律形式。

2) 農村承包經營戶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

3) 農村承包驚魂戶從事的是商品經營活動。

13.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地位:

1) 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一樣,都是經營主體。但承包無論以個人還是以家庭承包的,都是屬于自然人的特殊民事主體。

2) 農村承包經營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全面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對承包的客體不得破壞性開發和使用,不得損害發包方的合法權益。

14.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和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萬物安相同。

15.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6. 法人的特征:

1)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

2) 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或經費

3) 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4) 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7. 傳統民法的法人分類: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2)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3) 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

4) 集體法人和獨任法人

18.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

1) 企業法人。

2) 非企業法人

19. 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法人

20. 企業法人的特征:

1) 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2) 企業法人具有歸自己所有或經營的獨立財產

3) 企業法人是實行獨立核算,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經濟實體。

21. 企業法人的分類:

1) 根據所有制性質可以將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

2) 根據是否有外資參與,可分為中資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

3) 根據企業的組合形式,將企業分為,單一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

22. 非企業法人:除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

23. 非企業法人的分類:

1) 機關法人

2) 事業單位法人

3) 社會團體法人

24. 法人的設立:是指為創辦法人組織,使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而進行的多種連續準備行為。

25. 法人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6. 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內,法人在組織結構、性質、活動范圍、財產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1) 法人組織結構的變更

2) 法人宗旨和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27. 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

1) 法人的合并

2) 法人的分立

28.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9.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離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0. 法人的終止:從法律上消滅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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