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不斷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今日公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定于2004年12月22日施行。今天,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代表“兩高”介紹了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并就全國法院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的一些情況和今后貫徹《解釋》等問題,談了幾點意見。
一、《解釋》的起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高度重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把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專門列為重大調研課題,2003年,“兩高”把起草刑事司法解釋列入工作日程,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兩高”兩次分別到廣東、福建、上海、浙江、江蘇等地進行調研,廣泛征求了當地公、檢、法機關和工商、海關、質量監督及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等管理部門的意見。2004年2月至9月,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全國部分高級人民法院、部分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2004年9月,就《解釋》第五稿內容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1個中央國家機關的意見。在解釋的起草過程中,“兩高”還就有關問題先后多次、多渠道、采取多種方式聽取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歐盟委員會、商業軟件聯盟、中國商業軟件聯盟、美國電影協會、中國美國商會、美國信息產業機構等行業協會和部門的意見。2004年8月20日,又召集全國的著名刑法學專家和知識產權專家對《解釋》第五稿進行了論證。在綜合專家和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該《解釋》稿又多次進行了修改。今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11月11日最高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解釋》。可以說,《解釋》的起草過程是一個廣泛征求意見的過程,尤其是對有關國家和跨國企業的意見給予了充分的關注,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釋從未有過的。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共有17條,前7條分別對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7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規定,主要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立法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和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為3萬元以上。與原有的司法解釋和追訴標準相比,7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4種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二)解釋了刑法條文中易引起分歧的術語
針對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和第217條中的“相同的商標”、“使用”、“明知”、“假冒他人專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等概念不甚明確,在實踐中容易引起分歧等問題,《解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分別對這些規定作了明確解釋。這些解釋,有效解決了保護知識產權司法活動中的疑難問題,對于提高司法機關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統一司法標準,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解釋》第十二條還對實踐中大家關注的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也作了明確規定,統一了司法認定的標準,明確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解釋》這樣規定,既體現了對已銷售案件的公平處理,又實際地提高了未銷售案件的價值計算標準,有利于打擊相關犯罪。
(三)明確了觸犯不同犯罪時的處罰原則,降低了單位犯罪的標準,增加了共犯的規定
《解釋》第十三、十四條分別規定了觸犯不同罪名時的處罰原則。第十三條規定,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第十四條規定,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了單位犯罪應當按照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執行。比原來規定的五倍顯著降低。
為了打擊對侵犯知識產權活動提供各種幫助的行為,《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或者代理進出口的,以共犯論。把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各種幫助的行為納入刑事制裁的范圍,對于加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力度,將會產生重要作用。
三、近年來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方面,不斷加大審判工作力度,取得了重大進展。僅2003年一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9271件,這些案件覆蓋了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所有領域,專業性非常強,涉及的法律關系和案件事實相當復雜,審理的難度很大,有些案件的審理,在國際國內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不斷加大案件審判力度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不斷加強司法解釋和審判指導工作,2000年以來已經出臺指導知識產權審判實踐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25件,初步形成了與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司法解釋體系。
從2000年至2004年11月份的司法統計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力度也不斷加大,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侵犯知識產權一審犯罪案件1710件,判處1948人。尤其是近三年來案件數量增幅明顯,較前三年同比增長56.42%.另外,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份,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還審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2171件,非法經營案件3830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這些數字充分說明,我國司法機關重視運用刑罰手段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態度是堅決的、嚴肅的。
四、認真貫徹執行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
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重視,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把配合好國務院有關執法部門開展的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充分發揮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項審判職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中國司法機關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又一重大舉措。
在貫徹司法解釋過程中,強調:
1、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刑事司法保護的力度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外開放的推進,特別是中國加入WTO之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中國已經得到了歷史性的提升。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中國履行國際承諾,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提高的需要。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大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懲罰力度,突出重點,把那些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經濟發展,犯罪數額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作為大案要案,依法及時判處。要綜合運用各種刑罰方法,特別要重視運用財產刑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不僅要堅決把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要注意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
2、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密切配合,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合力
實踐中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既有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也有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和民事法規侵權案件,后者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罰。對于有關部門移送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審理,注意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并注意及時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溝通,協調執法措施。發現有關部門以罰代刑、處理不當的,應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確保《解釋》的貫徹實施。
3、集中抓好一批典型案件的審理,加強法制宣傳,擴大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
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解釋》的公布實施,集中力量審理一批案件,并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通過公開宣判和媒體報道,大力宣傳我國重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制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把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努力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環境和社會環境發揮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