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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繼承
1.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
2.法的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為這樣幾方面:
(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
(2)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4)法的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
3.法的繼承是非常廣泛的,從它的技術性內容到它的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以至到它的一些規范性的規定。主要有:
(1)法律術語、技術、形式。
(2)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規定。
(3)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范。
(4)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法的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后關系,法的移植則反映一個國家對法律\\教育網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鑒。繼承體現時間上的先后關系,移植是一個空間上的,強調空間上的關系,這個大家注意一下。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征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對外開放的應有內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幾種類型:
(1)經濟、文化和政治的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國家相互吸收對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趨同。
(2)落后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直接采納先進國家或發達國家的法律。
(3)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或法律全球化。
法的移植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選擇地盲目移植,選擇優秀的、適合本國國情和需要的法律進行移植,注意國外法與本國法之間的同構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同時法律移植要有適當的超前性。這些是觀念性的,要注意理解。
例題:(2004/一/81)在討論“法的起源、法的歷史發展”這部分內容時,法學院同學甲、乙、丙各抒己見。甲認為:1.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現和階級的形成;2.在古羅馬學者西塞羅看來,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認為:1.法的移植對象只能是本國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繼承對象則主要是本國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將歷史上存在的法分為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認為:1.與原始社會規范的適用相比較,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根據居民的血緣關系來確定的;2.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之間存在著繼承關系。下列選項何者為正確?
A.甲的觀點1、乙的觀點1和丙的觀點2
B.甲的觀點2、乙的觀點2和丙的觀點1
C.甲的觀點1、乙的觀點1和丙的觀點1
D.甲的觀點2、乙的觀點2和丙的觀點2
——答案:AD.本題比較復雜。先判斷甲、乙、丙的觀點哪些能夠成立,再考慮選擇項。甲的觀點1“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現和階級的形成”和觀點2“在古羅馬學者西塞羅看來,人定法源于自然法”可以成立;乙的觀點1“法的移植對象只能是本國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繼承對象則主要是本國或本民族的法律”和觀點2“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將歷史上存在的法分為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正確;丙的觀點2“不同歷史類型的法之間存在著繼承關系”也正確,惟有丙的觀點1“與原始社會規范的適用相比較,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根據居民的血緣關系來確定的”不正確。這樣凡是有丙的觀點1的選項就不正確,就不能選,即B、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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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