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犯罪客觀要件
一、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犯罪的客觀要件,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是指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犯罪客觀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為)、絕大多數犯罪的要件(危害結果)和選擇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同時,還要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即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行為是對客觀世界產生影響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也是如此。危害行為的身體活動既包括舉動,也包括靜止。人的身體舉止不限于四肢的舉動,還包括諸如以目示、語言教唆、默示等有意義的動作。現代刑法只把行為作為懲罰對象,沒有表現為身體舉止的行為,就不可能對客觀世界發生影響,以致危害社會。
人的意識和意志,是危害行為的主觀內在特征。刑法規定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目的在于調整這類行為,避免社會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舉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調整作用的。因為刑法要最終達到調整目的,只能通過調節行為主體的意識和意志,從而間接影響其實施的身體舉止。所以,缺乏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即使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也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
(一)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罪等。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
(二)不作為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既可由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并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如行為人把年幼子女帶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拋棄以逃避撫養義務,這仍屬于不作為犯而非作為犯。
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特定義務的來源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由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加以規定,但與前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不相同。兩者區別在于這種義務是以行為人所擔任的職務或從事的職業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在履行職務或從事業務期間才談得上對這種義務的違反。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而發生嚴重后果的,構成不作為犯。
4、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只要發生一定的法律行為,不管這種行為通過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發生,行為人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
三、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危害結果雖然不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但它是絕大多數犯罪的共同要件,對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義。
危害結果的特征:1、因果性。2、侵害性。3、現實性。4、多樣性。
危害行為具體形式和犯罪直接客體具體種類的多樣性,決定了危害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
(一)構成要件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結果
構成要件結果是指成立某種具體犯罪既遂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包括加重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加重結果)。非構成要件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影響該種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結果。構成要件的結果既可以表現為實際損害,也可以表現為現實危險,而非構成要件結果只限于實際損害。
(二)物質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
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通過物理作用導致對象發生有形變化的結果。非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造成的不具有物質形態的無形結果。
(三)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
實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造成實際侵害的事實。危險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犯罪客體足以發生實害結果的現實危險狀態。
(四)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
直接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直接導致的危害結果。間接結果則是指危害行為實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的危害結果。如被他人傷害后在治療時醫生又搶救不當而導致死亡。介入因素既可以是被害人自身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的行為,還可以是自然力的作用。
四、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是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的關系。它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一樣,也具有客觀性、相對性、順序性、復雜性等基本特征;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因果關系,它又具有法定性以及內容的特定性的特征。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既不能脫離哲學上因果關系對它的指導意義,也不能忽視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從司法實踐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一行為直接而合乎規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結果。
2、一行為在危險狀態或特定條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
3、一行為加上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4、兩行為前后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5、數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
6、中斷的因果關系。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一危害結果。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我國刑法理論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即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符合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由于這種學說導致因果關系的成立范圍過窄,后來出現了偶然因果關系說,該說的基本觀點是,當危害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近來,又出現了國外審判實踐上長期采用的條件說,即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關系(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認定因果關系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因果關系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某種結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關系的認定取代對危害行為本身的認定。
(2)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聯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不影響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因果關系又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系,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不能左右對因果關系的認定。
(3)一個危害結果完全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是某種危害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一個危害行為可能造成數個危害結果,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造成了某一危害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同時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4)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三)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現在的刑法理論一般肯定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首先,從權利義務的關系上看,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權利主體就不能享受權利,從而使法律關系受到侵害。不作為正是因為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而不履行義務,才使法律關系遭受破壞,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其次,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一般表現為:如果沒有該行為,危害結果便不會發生,故該作為是原因。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則表現為:如果行為人履行義務,危害結果便不會發生,故不履行義務是原因。二者雖然在形式上有差異,但因果聯系的內容是相同的。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行為人是否真正承擔刑事責任,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關系與承擔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五、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并通過一定的方法實施的,但多數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不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有無,只是有時可能影響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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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