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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考前抱佛腳:第十二章預測考點

發表時間:2024/6/15 12:10:5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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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下午,中級社工考試法規與政策科目即將開考,開考前,中大網校幫助您臨時抱佛腳,根據中級社工法規科目歷年真題的考察題量來看,本科目重點考察章節為第三章(社會救助)、第十二章(勞動就業)和第十四章(社會保險),第十二章預測考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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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我國勞動就業和勞動關系法規與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46.《集體合同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3.《職工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4.《就業促進法》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5.《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6.《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8.《最低工資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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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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