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轉讓定價的跟蹤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規定如下:
1. 2008年1月1日以后結案的轉讓定價調整案件,稅務機關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2. 跟蹤管理期內,涉及2008年度的轉讓定價調整,企業應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同期資料;涉及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轉讓定價調整,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同期資料。稅務機關應根據同期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做好分析、評估工作。
3. 各地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轉讓定價跟蹤管理監控機制,對于在跟蹤管理年度提出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簽署之前,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轉讓定價調整方案,對企業的關聯交易實施跟蹤管理,防止企業利潤下滑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二、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通常經過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1. 預約定價安排應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
2. 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 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 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 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3) 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3.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如果企業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類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將預約代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適用于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
4. 稅務機關應自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形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30日內,與企業進行預約定價安排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應將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和審核評估報告一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根據磋商備忘錄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
5. 預約定價安排草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1) 關聯方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2) 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及適用年度;
(3) 安排選定的可比價格或交易、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預期經營結果等;
(4) 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
(5) 假設條件;
(6) 企業年度報告、記錄保存、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等義務;
(7) 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8) 相互責任條款;
(9) 安排的修訂;
(10) 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
(11) 生效日期;
(12) 附則。
三、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批準、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前述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成本分攤協議是企業間簽訂的一種契約性協議,簽約各方約定在研發或勞務活動中共攤成本、共擔風險,并按照預期收益與成本相配比的原則合理分享收益。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時,應預先在各參與方之間達成協議安排,采用合理方法分攤上述活動發生的成本,即必須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在可比情形下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所能接受的協議分配方法分攤上述活動發生的成本。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合理分攤。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四、受控外國企業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水平(即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1. 中國居民,是指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2. 控制,包括:
(1) 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2) 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1)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3. 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的50%,即低于25%的稅率水平的50%。
4. 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于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
5. 受控外國企業是指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統稱中國居民股東,包括中國居民企業股東和中國居民個人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受控外國企業的反避稅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將利潤保留在外國企業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國內納稅義務。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