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有悖于商業道德且違反法律規定的市場競爭行為。
二、欺騙性標示行為
欺騙性標示行為,是指經曹者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出不實標記或陳述的行為。
1.仿冒
仿冒,指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業標識和外觀的行為
2.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足指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信息所做的不實介紹
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可分為技術型商業秘密和經營型商業秘密兩類。
1.商業秘密的屬性與特征。
商業秘密實質土是一種信息。商業秘密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實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為:
(1)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低毀商譽行為
詆毀是指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的不正當竟爭行為。
五、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向能夠影響交易的人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六、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是指經營著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反法律規定,通過附帶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與或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
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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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