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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習題:公司法律制度

發表時間:2021/11/18 10:28: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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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2019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董事趙某未持有甲公司股份。公司監事孫某持有甲公司10萬股股份。公司總經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萬股股份。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別規定。

2019年5月,為了增加員工對公司的信心,趙某買入甲公司10萬股股份。趙某認為,只有轉讓股份才需要向公司報告,買入股份不需要報告,故未向甲公司報告其買入股份的行為。

2019年8月,孫某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2萬股股份。

2019年12月,公司總經理李某辭職。因擔心公司股價下跌,李某于2020年3月將其持有的甲公司5萬股股份全部轉讓。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不向甲公司報告其買入甲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孫某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2萬股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李某全部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5萬股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1)【問題】趙某不向甲公司報告其買入甲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趙某不向甲公司報告其買入甲公司股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趙某作為公司董事,其不向甲公司報告其買入甲公司股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2)【問題】孫某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2萬股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孫某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2萬股股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孫某作為監事,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1月上市交易,孫某轉讓行為發生于2019年8月)不得轉讓,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3)【問題】李某全部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5萬股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李某全部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5萬股股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李某2019年12月從甲公司離職,2020年3月即轉讓所持公司股份,轉讓時點距離其離職時間不足半年,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簡答題】2016年,甲、乙公司與張某在A市共同出資設立丙衛浴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丙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甲公司、乙公司、張某的出資比例為5:4:1。丙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及股東會議事規則未作特別規定。股東會未授權董事會行使屬于股東會的職權。2018年,丙公司發生如下事項:

(1)5月,張某申請丙公司為其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為此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甲公司、乙公司參加該事項的表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東會遂通過為張某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

(2)下半年,產品銷售額持續下降,丙公司調查發現: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與朋友共同出資設立丁衛浴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并負責丁公司的生產經營;由于丁公司的衛浴產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與丙公司產品相差無幾,致使丙公司產品銷售額下降,丙公司董事會遂作出決議:①將田某從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歸丙公司所有;②撤銷田某公司董事職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股東會通過為張某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會的決議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會的決議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1)【問題】丙公司股東會通過為張某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股東會通過為張某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作出特別規定,按照出資比例確定股東表決權。在本題中,接受擔保的張某未參加表決,并經出席會議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決權的5/9通過。

(2)【問題】丙公司董事會的決議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決議①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問題】丙公司董事會的決議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決議②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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