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代理
第一章 總論第二節 法律行為與代理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稱本人)和第三人(或稱相對人)。
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4.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三)代理的種類
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表現為三種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認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緊急情況下
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有效。
(3)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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