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以及在糾紛發生前后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
3.仲裁裁決
4.仲裁效力
二、訴訟
(一)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3.協議管轄
(二)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三)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四)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即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和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
除了《民法總則》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定外,一些民事單行法與特別法還針對特定請求權規定了特殊的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概念、條件及效力。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概念、事由及效力。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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