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預算法律制度
(二)掌握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三)掌握專利法律制度
(四)掌握商標法律制度
(五)掌握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方式
(六)熟悉國家出資企業
(七)熟悉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監督、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
(八)了解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預算法
一、預算和預算法概述
(一)預算的概念
《預算法》意義上的預算,是指國家預算或財政預算,即國家對會計年度內的收入和支出的預先估算。
(二)《預算法》的概念
《預算法》是調整在國家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預算年度
我國《預算法》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預算法》的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原則
2.預算法定原則
3.績效原則
4.跨年度預算平衡原則
5.公開原則
6.完整性原則
7.分稅制原則
二、預算體系
(一)預算體系的層級
我國的預算共分為五級。
1.中央預算
2.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
3.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
4.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
5.鄉、民族鄉、鎮預算
這五級預算可以分為兩類,即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預算,地方各級預算簡稱為地方預算。
(二)各級預算的構成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人數額,以及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部門,下同)的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總額,以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三)政府預算體系
1.一般公共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2.政府性基金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4.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三、預算管理職權
(一)權力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1)審查權;
(2)批準權;
(3)變更、撤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1)監督權;
(2)審查和批準權;
(3)撤銷權。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①審查權;
②批準權;
③改變、撤銷權。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①監督權;
②審查和批準權;
③撤銷權。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
①審查和批準權;
②監督權;
③撤銷權。
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二)行政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1.國務院的預算管理職權
(1)預算編制權;
(2)報告權;
(3)執行權;
(4)決定權;
(5)監督權;
(6)改變、撤銷權。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
①編制權;
②報告權;
③執行權;
④決定權;
⑤監督權;
⑥改變、撤銷權。
(2)鄉、民族鄉、鎮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
①編制權;
②報告權;
③執行權;
④決定權。
(三)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編制權;
(2)執行權;
(3)提案權;
(4)報告權。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1)編制權;
(2)執行權;
(3)提案權;
(4)報告權。
(四)其他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四、預算收支范圍
(一)預算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主要包括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預算支出
五、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的時間和基礎
(二)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
1.預算中涉及舉借債務的規定
2.預算編制的基本要求
3.轉移支付的編制要求
4.扶助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及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預算
5.上年結余的處理
六、預算審查和批準
(一)預算草案的初審
(二)預算的審批
1.預算審批的權力機關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2.對提請審查的預算草案的細化要求
3.預算審查
(三)預算的備案
(四)預算的批復
七、預算執行
(一)預算收支的組織執行
1.預算執行的依據
2.預算收入的組織執行
3.預算支出的組織執行
4.預算執行中會計核算的基礎
(二)國庫制度
1.國庫的設立
2.國庫的業務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3.庫款的支配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三)預算執行中的職責劃分
(四)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管理
八、預算調整
(一)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情形
1.預算調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2)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3)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4)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2.不屬于預算調整的情形
(二)預算調整的程序
1.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2.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
3.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三)經批準進行預算調整的效果
九、決算
(一)決算草案的編制
(二)決算草案的審批
1.審批決算草案的主體
2.審批決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審查;
(2)決算草案的提出;
(3)決算草案的審查;
(4)決算的批復和備案;
(5)決算的撤銷。
十、預算監督
權力機關對預算的監督
政府機關對預算的監督
各級政府專門機構對預算的監督
其他主體對預算的監督
十一、法律責任
第二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1.出資人和所有權人
企業國有資產是由國家出資形成的財產權益,因而,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資人職責代表機構
(1)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
(2)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1)各級權力機關的監督;
(2)各級政府的監督;
(3)社會監督。
(三)國家出資企業
1.國家出資企業的概念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國家出資企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1)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3)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并依法管理、監督。
3.國家出資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四)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2.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國家出資企業事關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的管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企業國有資產法》對上述重大事項進行了一般規定,并對改制、關聯方交易、評估、資產轉讓進行專門規定。
3.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改制的形式;
(2)決定或批準;
(3)出資人權益保護。
4.與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
(1)關聯方的范圍。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5.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6.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7.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五)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中,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2.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
3.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4.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條件;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標準;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種類。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1.概念
2.登記主體
3.登記事項
4.需要登記的情形
5.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
(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與清查
1.啟動評估的實體條件
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2.評估機構與評估項目的確定
3.啟動清查的實體條件
4.啟動清查的程序
(七)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八)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節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權利主體對于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狹義的知識產權和廣義的知識產權。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是指狹義的知識產權。其特點一般認為,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點。
二、專利法律制度
(一)專利、專利權與專利制度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權指向的智力成果。
1.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2.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三)專利權的主體
1.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有權對發明創造或者設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
(1)非職務發明的申請人;
(2)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
(3)繼受取得申請權的專利申請人;
(4)外國申請人。
2.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是指對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的專利享有獨占使用、收益和處分的人。
(四)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對于不同的客體,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不盡相同。
1.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條件
2.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
(五)授予專利權的程序
1.專利的申請
(1)申請的原則。
專利申請的原則包括書面申請原則、先申請原則、一申請一發明原則。
(2)專利申請文件。
(3)申請日和優先權。
2.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批準
發明專利申請一般需要經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需經過形式審查。
(1)初步審查;
(2)公布申請;
(3)實質審查;
(4)專利復審。
(六)專利權的內容及其保護與限制
1.專利權的內容
專利權可以分為專利人身權利和專利財產權利兩大類。專利人身權利,主要是指發明人、設計人的署名權;專利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進口權、轉讓權、許可權等。
2.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及例外
(1)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侵權訴訟中的抗辯。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向申請實施專利技術的申請人頒發專利強制許可證的制度。由于強制許可沒有經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因此應當在法定的范圍適用。
(5)國家推廣應用。
(七)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1.專利權的期限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專利權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3.專利權的無效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三、商標法律制度
(一)商標、商標法概述
(二)商標注冊
1.商標注冊的原則
(1)自愿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3)顯著原則;
(4)先申請原則;
(5)商標合法原則。
2.馳名商標的認定
3.商標注冊申請
4.商標注冊的審核
(三)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1.注冊商標的續展
2.注冊商標的變更
3.注冊商標的轉讓
4.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四)商標使用的管理
(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概述
所謂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原則上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也有例外情形。
二、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二)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的非營利事業法人。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三)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三、政府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二)邀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三)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與供應商分別進行一對一的談判,最后通過談判結果來選擇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直接從某個供應商或承包商處購買所需貨物、服務或者工程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
詢價,是指采購人就采購項目向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被詢價供應商(不少于3家)發出詢價通知書,通過對報價供應商的報價進行比較,最終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四、政府采購程序
(一)招標采購的程序要求
(二)競爭性談判的程序要求
(三)詢價的程序要求
(四)有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五)評審結束程序
(六)中標、成交結果的拘束力及履約驗收
五、政府采購合同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二)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六、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
(一)質疑
(二)投訴
七、政府采購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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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