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經濟法》考試大綱
第一章 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的概念和淵源
(二)掌握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
(三)掌握經濟仲裁與訴訟制度及訴訟時效
(四)了解經濟法的體系
(五)了解經濟法的主體
(六)了解法律行為特征、分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一)憲法
(二)法律
(三)法規
(四)規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司法解釋
(七)國際條約、協定
三、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可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第二節 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五)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效法律行為的概念
法律行為,按照無效原因存在于行為內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為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2.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
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有:(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4)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3.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六)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效力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3.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五)無權代理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以及在糾紛發生前后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
3.仲裁裁決
4.仲裁效力
二、訴訟
(一)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3.協議管轄
(二)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三)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四)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即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和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
除了《民法總則》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定外,一些民事單行法與特別法還針對特定請求權規定了特殊的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概念、條件及效力。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概念、事由及效力。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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