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點第一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2.濫用代理權的禁。
(五)無權代理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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