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營救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1.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應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執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2. 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 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 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 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 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 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 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如下:
1. 企業就支付該走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2.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 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3.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在企業匯算清繳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時,應對安置殘疾人員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情況進行核實。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兩年的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創業投資企業是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39號,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2號)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創業投資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 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2.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3.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相關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六、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 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繳款的固定資產;
2.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七、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述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述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八、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上述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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