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 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的規定如下:
1. 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所,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10.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年底止,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1. 2007年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
12.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止,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
1.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清潔基金和CDM項目實施企業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規定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的優惠政策。
1.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2) 國際金融組捐款收入;
(3) 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4) 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2. 根據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 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2) 氧化亞氮( )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3.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 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五) 臺灣航運公司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規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上述許可證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2. 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的臺灣航運公司應當按照《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六) 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 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下列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1) 就業再就業;(2) 奧運會和世博會;(3) 社會公益;(4) 債轉股;(5) 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5) 涉農和國家儲備;(6) 其他單項優惠政策,等等。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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