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重要復習知識總結(7),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賬簿和憑證管理
(一)賬簿的設置管理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四)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與種類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
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2.普通發票的管理
(1)發票的種類和樣式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批準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發票的印制
普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3)發票的領購
(4)發票的開具、使用和保管
一般情況下,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如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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