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5)發票的檢查
發票檢查中,稅務機關的權利:
①有權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發票的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后15日內如實填寫有關情況報回。
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
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即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規定的上限額度。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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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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