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控水平的通知已發布,內容明確:學歷和專業不達標,不得擔任總監理工程師!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控制,按照市政府對推進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建設項目審批服務改革的工作要求,在從業人員資格、監管程序和質量安全監督等環節,進一步完善改革舉措、提升施工階段質量安全管控水平。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部分從業人員資格
(一)提高質量監督人員學歷要求。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監督人員除需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5號令)規定的任職資格外,同時應滿足具有建筑學、工程學或建設工程管理類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提高總監理工程師學歷要求。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除需符合現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規定的任職資格外,同時應滿足具有建筑學、工程學或建設工程管理類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進一步優化工程監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按照我市對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建設項目審批服務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倉儲項目,且滿足總建筑面積不大于1萬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險品的項目),不再強制委托監理,取消工程檔案驗收。
(一)不再強制委托監理。
上述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可聘請具有建筑學、工程學或建設工程管理類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
建設單位聘用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時,要嚴格落實項目管理首要責任。一是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相關工作制度,組建專業機構,明確崗位職責,壓實工作責任,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二是認真執行項目負責人授權書制度和承諾書制度,嚴格落實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三是法定監理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取消工程檔案驗收。
上述項目各參建單位應落實建設工程檔案管理主體責任,按《建設工程檔案編制驗收標準》(DBJ50/T-306-2018)要求進行檔案收集、編制、整理及歸檔,確保檔案真實、齊全、完整。工程竣工驗收后,各參建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相關工程檔案。建設單位自行接收保管建設工程檔案,確保檔案齊全、完整和永久安全管理,做到有檔可查。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檔案編制的技術標準、有關政策通過互聯網公開,并制定《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告知書》,由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發放。建設項目自立項至規劃驗收,產生的行政審批文件材料(含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勘察文件)電子件,由各審批部門通過政務外網推送至建管權限對應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在線歸檔,主城各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后須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三、進一步細化社會投資小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要求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社會投資小型建筑工程實施科學合理、規范透明的監管,建立健全基于風險導向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著力落實參建單位的主體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
(一)社會投資小型建筑工程范圍。
社會投資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沒有我國各級政府公共財政直接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滿足總建筑面積不大于1萬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項目。其中,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設施以及生產和存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廠房、倉庫等項目除外。
(二)明確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頻次。
1.下列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實施一次監督檢查:工業項目、倉儲項目;總建筑面積不大于5000平方米,結構高度不超過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場、辦公樓、賓館、酒店、文化、體育、旅游類公建工程。
2.下列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實施兩次監督檢查:總建筑面積在 5000 -10000平方米,結構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場、辦公樓、賓館、酒店、文化、體育、旅游類公建工程。
3.下列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實施不少于兩次監督檢查:住宅工程;教育、醫療類公建工程;存在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設單位自己持有的項目。
各區縣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分別設立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牽頭,安全監督機構配合,共同開展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檢查。在辦理施工許可階段,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將檢查節點告知建設單位。
(三)取消質量安全首次工作交底會。
社會投資小型建筑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階段,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采取網上告知或書面告知方式,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事項以及有關要求告知建設單位,不再以首次工作交底會形式開展相關工作。
(四)開展質量安全風險技術檢查。
社會投資小型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參建單位在樁基、基礎、主體、裝飾、幕墻、節能等階段分別開展質量安全風險技術檢查(以下簡稱“技術檢查”)。建設單位對技術檢查負首要責任,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技術檢查負相應主體責任。技術檢查應基于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安全風險開展,相關風險清單和風險等級由市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另行發布。技術檢查按風險識別、檢查實施、檢查總結三個階段實施
1.風險識別。在工程開工前完成,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根據工程各階段質量安全風險清單和風險等級,識別施工各階段質量安全風險并確定風險等級,并經過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確認。
2.檢查實施。根據項目識別的質量安全風險清單和風險等級,在各施工階段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開展技術檢查。
3.檢查總結。各階段技術檢查之后,建設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單位形成技術檢查報告。技術檢查報告應當反映技術檢查情況以及問題整改情況。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組成的竣工驗收組應驗看技術檢查報告。
技術檢查有關情況應作為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經發現工程參建方未實施技術檢查、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諾不兌現等行為的,應加大監督頻次和查處力度,采取責令整改、禁止承諾或撤銷相關許可等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記入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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