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工商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經濟管理及研究、企業管理、經濟項目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
第四條?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制定的職稱評審條件評審;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本條件施行。
第五條?申報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極端滲透。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六條?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間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四)經濟服務活動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者,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七條?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第25號令)的相關規定,每年須參加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八條?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九條?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5年。
3.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5年,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8年。
第十條 學識水平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系統、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掌握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
2.熟悉并能夠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熟悉本專業業務。
3.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能夠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4.具備指導工商管理經濟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第十一條 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研究、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的能力。
2.在從事的經濟管理工作中,通過管理創新,為企事業單位提高經濟管理水平提出決策方案和具體措施,使單位的相關業務收入或利潤大幅度增長。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自治區行業規劃、行業標準、政策規章的制定,經批準實施后,取得顯著成效。
4.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本行業、本單位重大經濟技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管理,項目實施后達到預期目標。
5.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工商管理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具有獨到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骨干,制訂3項以上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得到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已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編寫3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自治區級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1項以上國家或2項以上自治區級攻關項目、重點科研項目(課題)的研究。
4.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自治區級二等獎以上。
5.在本專業領域內有創新,獲得自治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榮譽稱號(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6.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獨著)3篇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的“相關職(執)業資格”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聘為經濟師的職(執)業資格,如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紀、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等屬性相近職稱系列,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求,專業技術崗位發生變化,需參評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職稱,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職稱政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3〕101號)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的“縣及縣以下單位”是按行政區域劃分。
第十七條 本條件中提到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重要貢獻,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貢獻,須提交所在單位鑒定意見和地州市、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證明材料;課題須提交立項及結項材料、重點課題須提交鑒定部門鑒定材料;標準制定、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議等均須有原稿、原件和相應部門鑒定意見,個人排名須在前5位,被采用的須提供有關單位采用證明。
第十八條?原評審通過的工業經濟、商業經濟、物資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與根據本評審條件通過的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同等互認、效力一致。
第十九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商業經濟、物資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2019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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