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系列農業行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桂職辦〔2020〕41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改辦,自治區各系列、自治區直屬各部門職改辦(人事、干部處):
現將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制定的經濟系列農業行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辦。
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系列農業行業
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
評審標準:要具備系統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具有較廣泛的相關學科知識;掌握國內外農業農村發展現狀和趨勢,熟悉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政策法規,取得較大價值學術成果,能根據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的需要,指導農村農業經濟創新發展;能獨立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具有較強的指導農村發展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產業開發、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對農業、農村經濟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有豐富的農業、農村經濟專業工作經驗,工作業績成果顯著;有較強的洞察、分析“三農”工作問題、總結農業農村發展經驗的能力;有培養專業人才和指導農業經濟師工作的能力。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從事農業農村發展研究、咨詢、指導、服務與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本系列設置農林經濟、畜牧經濟、農業企業管理、農業規劃咨詢、農業計劃投資、農村區域發展等專業。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積極投身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經濟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中博士學位人員2年內考核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職稱者,撤銷職稱,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
(三)因違紀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調查或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以上,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
國家機關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2年以上;大專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4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四條? 資格考試
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師農業經濟專業資格考評結合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全國合格標準或自治區合格標準,并在成績有效期內者。
第五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由各高級評委會相應職改辦按照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本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中級職稱(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主持或參與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發展項目或科研(調研)課題。
二、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地方、行業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政策起草擬定。
三、主持或參與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本區域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計劃、經營管理制度(辦法)。
四、主持或參與國家或地方農業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政策、措施的調查研究或專項問題調查。
五、負責或參與較大規模農業企業的經營管理連續2年以上。
六、主持或參與從事農業農村發展相關咨詢、指導、服務專項工作2項以上。
七、解決過農業農村生產、生活中的復雜問題和重大技術難題。
八、指導過中級職稱人員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
九、發表過本領域研究成果。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與經濟系列評審條件對比
取得中級職稱(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級以上事業單位人員,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1項以上;縣鄉事業單位、涉農企業人員,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勵三等獎1項以上。
二、作為項目完成人,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發展項目或重點研究(調研)課題2項以上,通過驗收(評價),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三、主持或參與指導農業農村改革、鄉村產業建設、產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以及農業農村發展相關咨詢、指導、服務等工作,成效明顯,得到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業務部門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
四、主持或參與制定農業農村發展政策、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實施方案、經營管理制度辦法等,得到縣以上黨委、政府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采納2項以上。
五、主持或參與涉農企業(農場)的經營管理,在生產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經營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等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進措施,使企業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明顯提高。
六、主持或主要參與編制完成的農業農村發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被立項實施2項以上。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中級職稱(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以上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出版或參與編寫(編譯)本專業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或在專業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縣級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鄉鎮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在專業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并撰寫經同行認可有較高水平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分析報告、調查報告等1篇以上。
二、農業企業(含其他非公經濟組織)申報人員,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寫有較高水平的涉農專項調研報告、經濟分析報告、企業經營案例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1篇以上。
三、主要編寫完成并經同行認可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研究(調研)報告、經濟運行分析報告、項目立項報告、企業經營案例、咨詢報告等3篇以上,或培訓教材5萬字以上。
四、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和涉農企業人員(含非公經濟組織)主要編寫完成并經同行認可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研究(調研)報告、經濟運行分析報告、項目立項報告、企業經營案例、咨詢報告等2篇以上,或培訓教材3萬字以上。
五、個人撰寫的決策咨詢類信息被自治區級以上黨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論文條件,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破格條件
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對符合現職稱規定年限要求,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具備規定學歷,取得中級職稱資格3年以上,業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推薦,可破格申報:
一、市以上事業單位申報人員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1項以上;縣級事業單位及涉農企業申報人員,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1項以上;鄉級事業單位申報人員,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勵三等獎2項以上。
二、獲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榮譽或專家稱號、被評為省部級先進工作者。鄉鎮事業單位申報人員獲縣級以上政府授予的榮譽或專家稱號,或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表揚。
三、在農業農村經濟指導工作中具有重大創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經驗和發展模式,能有效地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增收顯著,并經同行高級職稱專家認可推薦。
四、在農業高質量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改革各項事業中作出重大貢獻,受到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表揚。
五、在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
六、其他符合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學歷(學位)、資歷、繼續教育和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要求必須同時具備。申報者應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并按人事檔案管理關系及規定的程序送審,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同時廢止。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農業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與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二、省部級:省是指行政區劃劃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享受副省級待遇的地區;部是指國務院的部、委、總局等。市廳級:市是指各設區市;廳是指省級人民政府的廳、委、局等。
三、學歷是指教育部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和中央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的學歷。
四、主持人是指承擔科研、技術推廣、學術著作撰寫或工程項目任務,從總體設計、組織實施全面管理到項目結束,在總結、鑒定、驗收等方面,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地組織、指導的第一負責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主要參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項目中,在主持人的領導下參與項目全過程或某一重要組織部分的工作,亦稱項目執行人、主研人員或骨干人員、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五、科學技術獎勵包括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科技獎勵。
國家級科技獎勵是指以國務院名義頒發的國家科學技術獎。
省部級科技獎勵是指以省(市、自治區)級人民政府、國家部(委、辦、局)名義頒發的科學技術獎勵或行業科技獎勵。省級政府頒發的科技獎勵,如廣西科學技術獎、廣西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國家部級頒發的行業科技獎勵,如農業農村部的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
市廳級科技獎勵是指以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區)相關廳(委、辦、局)的名義頒發的科學技術獎勵和行業科技獎勵。如各市的科學技術獎、農業農村廳的廣西農牧漁業豐收獎等。
科學技術獎勵不含論文獎、征文獎勵。
六、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獎勵機構頒發獎勵證書的人員。
七、著作指具有ISBN書號的著作。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或C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學術期刊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的期刊及三大檢索論文。
八、論文包括獨立發表、以第一作者發表或通訊作者發表的論文,參與工作、合作發表的論文。通訊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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