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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

發表時間:2023/2/21 9:32: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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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評審。

關于印發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的通知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適應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要求,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評審工作有關規定,我們對《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皖經人事〔2006〕100號)《安徽省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皖經信人教〔2017〕19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4月11日

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我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釋放和激發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活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健全和完善經濟專業人才選拔機制,根據國家職稱評審的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高級經濟師和正高級經濟師。設置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運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10個專業。其中,人力資源管理高級專業職稱名稱為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高級專業職稱名稱為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第三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評審。

第四條 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所有申報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并達到合格標準。

正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采取面試(答辯)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凡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我省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的面試(答辯),面試(答辯)成績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具有較高的經濟專業素質和理論水平,能夠準確把握當前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政策,對所從事行業的經濟領域有較深研究;身心健康,具備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六條 結合崗位需要,按照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三章 學歷、資歷條件

第七條 高級經濟師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會計、統計、審計、專利工程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以上學歷、年限條件的,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達到合格標準,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師評審。

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等中級職業資格,或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專利代理師、價格鑒證師、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咨詢師等職業資格,符合以上學歷、年限條件的,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達到合格標準,可以報名參加高級經濟師評審。

第八條 正高級經濟師

一般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含會計、統計、審計、專利工程等相近系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近工作滿5年。

第四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九條 高級經濟師

(一)能力條件

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開展;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二)業績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各類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2年以上,連續2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2. 作為骨干參與各類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并取得下列業績之一: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水平作出重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排名前5名;獲得省級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一等成果排名前4名、二等成果排名前3名或三等成果排名前2名。

3. 主持各類小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連續3年為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作出突出貢獻。

4. 作為骨干參與籌建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5. 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或地方標準2項,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頒布實施。

6. 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課題、研究項目或研究報告等;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2項省(部)級以上或3項市(廳)級課題、研究項目或研究報告等。相關成果被相應層級單位采用。

7. 從事經濟工作,申報人申請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排名前2名)獲得下列之一:中國專利金獎或銀獎1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或銀獎1項;安徽省專利金獎或外觀設計金獎1項;安徽省專利銀獎或外觀設計銀獎2項。

8. 從事經濟工作,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2項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且已開發實施并取得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 在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重要職能部門(綜合管理、生產運行、戰略規劃、市場開發、人力資源、投資改造、財務管理、知識產  權等)工作3年以上,期間牽頭制定(修訂)本單位(部門)相關經濟管理制度10項以上,為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貢獻。

10. 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管理期間,單位獲得市(廳)級以上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1項。或申報人作為骨干參與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并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1項或市(廳)級獎項2項。

11. 主持企業經營管理期間,企業獲得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或冠軍企業稱號。

12. 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的研究與實踐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1項、市(廳)級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二等獎2項。

13. 從事經濟工作,業績突出,在基層一線工作15年以上,并獲經濟領域縣級以上黨委、政府頒發獎項;或在縣處級以下事業單位(不含基層一線)工作15年以上,并獲經濟領域市級以上黨委、政府頒發獎項。

(三)學術成果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經濟類著作1部。

2. 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專業刊物(CN或ISSN刊物)發表與申報專業相一致的經濟相關論文2篇。

3. 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調研報告1篇, 并在市(廳)級以上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調研報告2篇;圍繞解決重大經濟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研報告、經濟分析報告、重大項目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市(廳)級以上重大技術改造評估報告、基礎建設項目經濟評估報告、政策實施評估報告等2篇。

第十條 正高級經濟師

(一)能力條件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能夠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和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業績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連續主持各類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期間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2. 作為骨干參與各類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5年以上,期間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重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排名前2名。

3. 主持各類小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8年以上,并連續5年為企業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領先水平作出突出貢獻。

4. 主持1項國家級、2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重點項目;或主持4項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管理、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或作為骨干參與2項國家級、3項省(部)級或4項市(廳)級重點項目;或作為骨干參與5項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主持或參與的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 主持制定1項國家級、2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國民經濟或重點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重要規章制度、行業標準等;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制定2項國家級、3項省(部)級或4項市(廳)級國民經濟或重點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重要規章制度、行業標準等。主持或參與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頒布實施。

6. 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2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課題、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2項國家級、3項省(部)級或4項市(廳)級課題、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相關成果被相應層級單位采用。

7. 從事經濟工作,申報人申請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排名前2名)獲得下列之一:中國專利金獎或外觀設計金獎1項;中國專利銀獎或外觀設計銀獎2項;安徽省專利金獎或外觀設計金獎2項;安徽省專利銀獎或外觀設計銀獎4項。

8. 從事經濟工作,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4項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且已開發實施并取得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 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管理期間,單位獲得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或作為骨干參與本單位的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省(部)級獎項2項或市(廳)級獎項4項。

10. 主持企業經營管理期間,企業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重點“小巨人”企業或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稱號。

11. 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經濟領域的研究與實踐成果獲國家級三等獎以上1項、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

12. 從事經濟工作,業績突出,在基層一線工作20年以上,并獲經濟領域市級以上黨委、政府頒發獎項;或在縣處級以下事業單位(不含基層一線)工作20年以上,并獲經濟領域省級以上黨委、政府頒發獎項。

(三)學術成果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公開出版獨著或合著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經濟管理類著作1部(其中獨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寫字數,均須在10萬字以上),并在省級以上經濟管理類學術期刊(CN或ISSN刊物,下同)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經濟管理類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5000字,獨撰或第一作者,下同)。

2. 在省級以上經濟管理類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一致、具有較高水平的論文3篇。

3. 公開出版獨著或合著具有較高水平的經濟管理類教材(含供本行業進行培訓的教材)或譯著1部(其中獨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寫部分,均須在15萬字以上),并在省級以上經濟管理類學術期刊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經濟管理類論文1篇。

(四)破格申報條件

在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時間內,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除具備第十條能力、業績和學術成果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資歷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1. 從事經濟領域的研究與實踐,作為主要完成人,其成果獲國家級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項獎勵。

2. 主持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重點項目;或作為骨干參與2項國家級或3項省(部)級重點項目。主持或參與的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 從事知識產權工作,主持完成省級以上導航項目1項,為產業發展和政府決策提供指引,取得顯著成效;或主持完成企事業單位重大項目或關鍵核心技術國內知識產權分析報告5份,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或主持完成企事業單位主導產品海外目標市場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報告3份,有效規避知識產權風險,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符合本標準條件者,可通過所在單位申報,所在單位負責初審,初審合格者由各級人事部門復審并逐級上報,以市、廳(局)為單位匯總造冊并開具委托評審函,統一報省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評審。省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匯總報送。

第十二條 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和學術成果須為現任職資格期間取得,且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

第十三條 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并任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四條 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累計次數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五條 在援派或從事鄉村振興期間參加職稱評審的,可以選擇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參加職稱評審,重點評價履職盡責情況,注重考察工作業績、實際貢獻和工作成果,對繼續教育學分不作要求,對學術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總結、技術推廣成果、調研報告可替代學術成果條件。援派、扶貧或鄉村振興期為3年的,期滿后可提前一年申報高一級別職稱。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不合格者,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受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滿的,不得申報。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職稱。

第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下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涉及年限按周年計算。

(二)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三)所稱“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四)所稱“主持”,指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項目課題中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課題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對項目課  題負總責。所稱“骨干”,指具體承擔項目課題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編寫等工作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負責人。所稱“主要完成人”,指國家級項目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級項目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廳級項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

(五)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等不能視為著作。

(六)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包含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等。

(七)高級經濟師“業績條件”中所稱“較高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3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50萬元以上。所稱“顯著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100萬元以上。

(八)正高級經濟師“業績條件”中所稱“較高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1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600萬元以上。所稱“顯著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30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1000萬元以上。

(九)本條件所稱“市”指省轄設區的市,不含縣級市。所稱“基層一線”,指縣以下(不含縣城)。

(十)凡提交的獲獎成果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十一)本條件所指水平,若無有效證明材料,應由評委會專家評議和認定。

第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專業特點,依據高級經濟師評審標準條件制定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標準條件,開展高級知識產權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第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經信人教〔2017〕192號和皖經人事〔2006〕100號文件公布的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標準條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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